【摘要】随着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巴彦淖尔养老保险制度需要不断完善,适应广大群众的利益,2016年巴彦淖尔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了新的养老保险政策。
一、《决定》和《实施意见》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基数和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新的政策规定,从2006年1月1如起,凡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原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统一都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和1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例如市统计局发布我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38元,比例为20%,全年应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70%应缴1744元,按100%应缴2491元。和过去相比,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费率下调了8个百分点,但缴费基数只有70%、100%两个档次,其主要目的是保证退休后待遇水平。我市各旗县区的缴费基数统一都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所设的两个档次缴费。
二、对企业及职工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所有参统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统一执行28%的费率,其中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数的20%,职工个人缴纳基数的8%。企业缴费的基数为全体参保职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之和×12月;个人缴费的基数为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2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工资60%的按60%缴费,高于300%按300%缴费。
三、个人账户的规模进行了如何调整?
《实施意见》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的个人账户规模,由原来的11%调整为8%(个人账户对账单)。个人缴费的8%,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部分全部记入统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20%缴纳的保费,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统筹账户。调整个人账户的目的,主要是要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金,防范老龄化高峰到来的基金风险。
四、《决定》和《实施意见》对养老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是如何调整的?调整以后是提高了待遇还是降低了待遇?
国务院的《决定》和自治区的《实施意见》,对现行企业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改革后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主要是建立和完善了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缴费基数越多、缴费时间越长,待遇越高。
慧择提示:2016年巴彦淖尔养老保险缴费新政策规定,凡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原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统一都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和1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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