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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镇江生育保险政策介绍

更新时间:2016-08-29 12:58
  【摘要】据悉,最新《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政策出台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镇江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省的相关要求实施新政。这次镇江生育保险新政调整了相关事项。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据悉,江苏镇江人社局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而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如果没有参加医保(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按照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待遇,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主要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和女性退休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据了解,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如上环、取环、引产等基本项目的医疗费用,生育和医保基金均不予支付。
  据了解,《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手术或出院后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女职工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


  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而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如果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住院分娩(含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给予补助,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生育保险基金不再另行支付。如果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医保(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按照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待遇,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

  新生儿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据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介绍,根据生育保险新政,新生儿出生七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调整为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支付,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的,自缴费次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通知同时明确,部省属等驻镇单位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由市社保征缴中心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和统一基金征缴。

  慧择提示:镇江生育保险政策中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而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如果没有参加医保(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按照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