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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人寿险需注意

更新时间:2011-10-24 18:07

  最低480元/年投保消费型重疾险,范围涵盖31种疾病!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如若违反了该原则保险公司将有权不予赔偿。一妇女投保人寿险,5年后患红斑狼疮死亡。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隐瞒了自己的病史为由拒付保险金,她的女儿作为保险金受益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37万元。近日,台江区法院认为,依据实情,保险公司可以拒付保险金。
  2005年,周女士在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的业务员多次劝说下,签下一份“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20年,交费年限15年,基本保险金额37万元,保险费555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她的女儿小陈。
  之后,女士每年都周按约交了保险费。去年7月1日,周女士因发热、腹胀等原因在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危象。次日因抢救无效死亡。此后,小陈依约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身故保险金37万元的请求。两个多月后,保险公司发了一张不给付保险金、不退还保险费并解除合同的通知单,理由是周女士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称,周女士在投保前已被福建省立医院确诊为“亚急性坏死性淋巴结炎”、“低蛋白血症”,同时医院陈述《住院经过报告》时表明“亚急性坏死性淋巴结炎,有发展"系统性红斑狼疮或淋巴瘤"”的可能,该疾病属于造成重大威胁的重大疾病,她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既往病情。
  台江法院认为,周女士在省立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填写《人身保险投保书》询问事项时,所询问的各种疾病均予否定回答,且在《客户权益确认书》“本人已详细阅读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并明确以上事项”一栏中签字,说明周女士已经知晓不如实告知或因过失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所以,周女士隐瞒既往病史,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有权拒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应熟知保险原则,以免造成购买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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