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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丽水生育保险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8 10:34
  【摘要】随着丽水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近日,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对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做了一些改进。对此,丽水市社保局决定对《生育保险新的政策的实施方案》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新政策将在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下面我们具体看看2016年丽水生育保险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丽水市调整生育医辽待遇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以及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各县(市)可从征缴的生育保险费中按比例划转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具体比例由各县(市)结合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情况自行确定。

  丽水市调整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在产假期间享受的工资性补偿。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前已按工资发放规定向生育职工发放工资,且发放标准不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向经办机构申领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入账,不再发给职工个人;发放标准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低于部分应当从申领的生育津贴中给予补足。

  慧择提示:2016年丽水生育保险政策调整生育医辽待遇和生育津贴,使得丽水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的福利待遇得到进一步改善,是社会保障发展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