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现结合扬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状况,扬州市政府对扬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18万元,六级14.5万元,七级11万元,八级7万元,九级4.5万元,十级2.5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8.5万元,六级8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5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于每年7月1日调整。
(一)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按比例调整的方法。调整比例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40%、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增长幅度的3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的30%三者之和,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负数时,用0替代计算。
1、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五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扬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慧择提示:扬州工伤保险赔偿主要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两项。其中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