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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生育保险政策介绍

更新时间:2016-08-17 11:26

【摘要】根据内蒙古政府相关规定,通辽市人社局生育保险这一险种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通辽生育保险政策包含哪些内容呢?该政策包含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生产住院起付标准、生育津贴标准等内容。

  缴费标准
  通辽市城镇生育保险每年缴费标准: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6%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通辽市城镇职工基本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最低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两者合并计算,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4年。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从缴费下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缴费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转统筹区外治疗1000元。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
  生育职工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一胎生育津贴标准
  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98天享受生育津贴;
  ⑵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98天享受生育津贴;
  ⑶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或死胎的,按42天享受生育津贴;
  ⑷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5天享受生育津贴。
  (1)、(2)的生育妇女,还可以享受以下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23周岁零9个月生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慧择提示:通辽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晚育(23周岁零9个月生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