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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盐城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7 21:15
  【摘要】盐城市政府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任务目标、参保范围、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待遇计发及调整、领取条件、丧葬补助金、转移接续、制度衔接、基金管理监督、经办服务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介绍盐城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中重点内容有四个方面。

  提高参保缴费档次
  个人缴费标准由最高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共设100元至3000元15个档次,取消了200元的缴费档次,规定除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可选择100元的缴费档次外,其他参保人员每年缴费不得低于300元。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统一缴费补贴标准
  市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城南新区对参保人员缴费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选择1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选择3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选择500-9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1000-12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选择1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区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并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市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城南新区参保人员死亡的,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1300元。

  明确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缴费档次增1500元和2000元两个档
  在“意见”中明确,在个人缴费上,今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 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 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 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 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慧择提示:盐城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中提高参保缴费档次规定,个人缴费标准由最高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共设100元至3000元15个档次,取消了200元的缴费档次,规定除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可选择100元的缴费档次外,其他参保人员每年缴费不得低于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