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达到规定月份,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如人流、分娩等。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差额享受该《通知》规定的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在提高生育待遇水平的同时,新政策同步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由原连续缴费满6个月,调整为连续缴费满12个月。如果现在缴费达到7个月而未达到12个月的标准,又面临着分娩,待遇享受的“门槛”提高,会不会对职工个人待遇享受带来影响?市人力社保局医保处负责人解释,考虑到期限的延长有一个自然递增因素,同时,为保障本月新参保人员的权利不受影响,因此将连续缴费月份调整时间点设置在2016年11月1日之后,之前发生的,仍按6个月执行。也就是说,新政实施后,职工待遇享受不会受到影响。
慧择提示:2016年嘉兴生育保险政策主要是对以下两个方面做出了明显调整:自今年10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原0.8%调整为0.5%;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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