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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宿迁大病医疗保险中新农合政策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6 02:10
  【摘要】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对参合群众大病保障水平,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宿迁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联合发文,调整市区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下文具体介绍宿迁大病医疗保险中新农合政策调整事项。

  调整后,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是20元/人/年,起付线从10000元调整至8000元,当参合人员身患重、特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在享受新农合、医疗救助后,由商业保险机构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补偿,其中自付费用8000-50000元 ,新农合再补偿60%;50001-100000元,补偿 65%;100001-200000元的,补偿70%;200001-300000元的,补偿 75%;300000元以上的补偿80%,大病患者实际报销较之前将提高11个百分点,有力地减轻了群众负担。


  此外,宿迁还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四类人,以及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四种病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赔付范围,大大扩大了大病保险赔付范围,进一步提高对特殊人群的保障水平。

  慧择提示:参加宿迁医保的居民,只需再加五元即可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宿迁大病医疗保险中新农合政策调整事项中,大病患者实际报销较之前将提高11个百分点,有力地减轻了群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