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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15万建筑农民工入工伤保险 保费为总造价1%

更新时间:2008-11-05 15:01

  黑龙江新闻网讯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20日正式施行。《通知》要求,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建筑施工工程项目总造价的千分之一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建筑企业如果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建设行政部门将对其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据介绍,按照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用工单位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以实名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但是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难以确定,而且农民工流动性很大,为此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不愿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通知》要求,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实行非实名制参保;建设项目开工后,总承包单位要及时汇总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名册和农民工名册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要根据用工人员增减及时报送。农民工工伤参保期限以建设项目合同工期为期限。建设项目合同工期需延长的,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施工企业农民工在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上的工作期限作为农民工参保有效期限。

  据悉,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有: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至4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家属抚恤金、辅助器具配置费。《通知》说,在确定建筑企业农民工本人工资时,采取与农民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和社会平均工资挂钩的办法计发工伤保险待遇,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的月工资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90%和100%计算。对未取得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工伤职工,其本人工资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计算。

  参保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并且伤残等级评为1至4级的农民工或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可自愿选择长期领取或一次性领取待遇。据统计,哈尔滨市约有15万建筑企业农民工将纳入该项工伤保险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