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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嘉兴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7 22:06
  【摘要】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49号)精神,2015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为51719元。由此,2016年的嘉兴养老保险政策也有了新的变化。

  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即2590元;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即12930元。调整后的月缴费基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个位数为零(如月平均工资为3001元,基数为3000元;月平均工资为4006元,基数为4010元),从6月起启用,并补缴5月份缴费基数差额。

  同时,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4〕47号)第三条第五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的规定,对2015年度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参保职工按此规定执行,其中缴费工资低于2590元/月的参保职工按照2850元/月(2590元/月的110%)执行,高于2590元/月的按照该职工上月缴费基数(原基数)的110%确定。


  新基数启用后,养老保险补缴的标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作相应调整。补缴2010年至2015年的比例为22%,月补缴金额为948元;补缴2009年的比例为23%,月补缴金额为991元;补缴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比例为28%,月补缴金额为1207元。

  慧择提示:2016年嘉兴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即2590元;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即12930元。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