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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云南省公积金贷款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7 16:11
  【摘要】为规范省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提高城镇居民的购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2016年云南省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调整,下面我们看看调整的具体内容。

  云南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已有新调整,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降低至20%。

  据介绍,截至2015年底,云南省已竣工商品房待售面积达到1948.59万平方米,与2015年10月底的高位时期情况相比,已竣工商品房待售面积虽然减少了173.81万平方米,但全省商品房去库存压力依旧不小。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去库存中的积极作用,云南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加快释放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稳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个贷率。

  目前,一些调整过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已经在云南部分州市落地。如玉溪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高了最高贷款额度,已将贷款额度提高到单职工50万元、夫妻(家庭户)100万元;昆明、楚雄、红河、保山、文山、临沧、迪庆、丽江、版纳等9个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开展了异地项目贷款。

  慧择提示:2016年云南省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下调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高了云南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并且对于市民改善性住房具有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