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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养老保险补缴的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7-08-28 13:09

【摘要】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可以进行大同养老保险补缴,对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和补缴此日期之后费用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有如下不同的规定。

  补缴范围和条件为: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20%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执行。

  慧择提示:大同养老保险缴费对于补缴有哪些规定?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20%比例补缴收取滞纳金,在此之后的员工补缴,按《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