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福建省规定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可是大多数福建省居民都不太了解福建养老保险缴费是如何计算的,计算的方法其实不难,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
1、缴费工资指数=89~95年的各年度缴费工资÷相对应年度本省职工平均工资(保留小数点下三位数);按规定标准缴费的,1985年至1995年期间年限的缴费指数均按 0.75计算;国营农按过渡方案参保职工,流动到规定的企业,其退休时的指数从85~99年在国营农场工作期间的缴费指数按0.385计算。1995年底前的军龄和在部队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原全民固定工)的工作年限的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2、实际缴费平均指数=89~95年的各年度缴费工资指数相加之和(至少满5年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3、加权平均指数=(实际缴费平均指数×85~95年的缴费年限+84年底前的缴费年限×1)÷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按上述办法计算后的本人缴费年限平均指数(加权平均指数)低于0.75的,按 0.75计算。
4、缴费年限=职工本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性养老金其缴费年限计算至95年底(96年1月起按个人帐户计发),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1.3%计算。缴费年限累计月数的尾数,在六个月及以下按0.5年计算;七个月及以上按1年计算。
5、调节金:按上述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的三项之和的基数,分档设立调节金(附对应标准表)。
注: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的三项之和,超600元以上按实际计发
6、对原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凡按规定应缴费而未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时,其累计中断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相应减发2%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累计中断缴费年限的尾数月份,不满半年按半年,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慧择提示:福建养老保险缴费计算是按照费工资指数=89~95年的各年度缴费工资÷相对应年度本省职工平均工资(保留小数点下三位数);按规定标准缴费的,1985年至1995年期间年限的缴费指数均按0.75计算;国营农场按过渡方案参保职工,流动到规定的企业,其退休时的指数从85~99年在国营农场工作期间的缴费指数按0.38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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