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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养老保险补缴规定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7 21:42

【摘要】参保人因故中断保费缴纳,或想为未投保的年份缴纳保费,都会用到补缴的方法,陕西养老保险的补缴,不仅可以缴纳中断的保费,还可以在退休前,一次性补缴清以前未投保工作年份的保费,具体的补缴规定如下。

  一次性补缴的对象: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此外,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
  二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2011年7月1日之前。

  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当年没有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按当年定额标准执行)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广州市为例,全市统一缴费基数不低于2139元、缴费比例为20%,即最低缴费为427.8元/月。

  慧择提示:陕西养老保险缴费中,保费补缴政策规定了一次性补缴的对象,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的劳动者。补缴条件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2011年7月1日之前,补缴的基数和比例,缴费基数不低于2139元、缴费比例为20%,体现了社保工作的灵活性和便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