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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社保缴费怎么补缴

更新时间:2016-07-28 16:54
    【摘要】社保缴费原则上采用不可中断性,参保人要一直保持定期缴费,不得无故漏缴或迟缴社保费用。广西社保缴费也对缴费的补缴工作做了新的规定,在个人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社保缴费的补缴。

  《通知》指出,现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广西社保的人员(包括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虽已办理退休手续但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退休费的人员),可继续按相关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由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缴基本社保费用本金和利息。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社保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社保制度之月起补办参保手续和补缴基本社保费用。一次性足额补缴基本社保费用后,其按国家和自治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



  《通知》还指出,参保时已超过法定退休人员,在按上述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社保费用后,符合办理退休手续及申领基本社保待遇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及申领基本社保待遇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社保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应领取的基本社保待遇标准,并从申领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

  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现从事城镇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各类人员(含已超过申请领取基本社保待遇年龄的人员),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社保,从原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社保费用。其中,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社保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社保制度之月起一次性补缴。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补缴手续时,应出具原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原始证明材料。在参保补缴后,符合申请领取基本社保待遇条件的,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社保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应领取的基本社保待遇标准,并从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

  慧择提示:我们从广西社保缴费补缴事项安排中获悉,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已经受理此项补缴业务工作,而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正在进行新系统的设置,计划今年3月份可以为符合《通知》规定的参保人员办理基本社保费用的补缴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