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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失业保险赔偿标准具体规定

更新时间:2016-07-28 13:40
  【摘要】失业保险规定了如果主动辞职,并且用人单位没有导致员工辞职的过错的话,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的。那么广东失业保险对于赔偿范围和标准做了哪些详细规定呢,下面我们一起看一看。

  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慧择提示:广东失业保险赔偿标准中规定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其中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