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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城镇居民养老和新农保问题

更新时间:2011-09-23 10:21
   近年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1997年统一了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5年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在全国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2010年,我国出台的第一部 《社会保险法》,对覆盖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了规定。
  近几年来,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我省已实现了城乡居民低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全覆盖;基本养老保障方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新农保制度也相继建立。
  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新农保试点工作,是顺民意、惠民生的重大德政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试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有力措施,统筹协调推进两项制度试点工作,确保这一重大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省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深入基层,加大对各州市、县市区的跟踪指导,及时研究和帮助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在制定试点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过程中,必须坚持城乡居民享受相同政策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全省97个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和60个新扩面的新农保试点县,必须在本月内全部启动试点工作。
  二要明确试点的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于今年7月1日启动,实施范围与新农保一致,两项制度试点覆盖范围都要达到60% ,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要进一步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资源,依托社保(新农保)现有的机构、人员、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配齐配强专职经办人员。
  四要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目前,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已经安排了今年两项制度试点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各试点地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试点补贴资金,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同时要切实加强基金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要求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五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试点工作已列为今年省政府重点督办的20项重要工作之一。省级有关部门、各试点地区要健全完善督促检查机制,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与试点工作的全过程。要明确督查重点,抓住薄弱环节,把落实各项财政补贴政策、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参保率、提升管理经办服务能力等作为督查工作的重点,及时掌握和跟踪了解试点工作进展。
  六要加强宣传动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加大宣传动员力度,采取多种宣传方式,注重宣传的针对性、多样性、通俗性和准确性,动员和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踊跃参保,营造出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试点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将从2011年7月1日正式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这就意味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将在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