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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时内保险突发事件必须上报

更新时间:2011-09-22 15:20
  近年来,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重大意外事故时有发生,对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为灾后企业尽快恢复生产、人们尽快恢复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障职责、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其中,作为实现灾后经济补偿重要途径的业务运营工作,在面对突发事件时会受到较大的影响。

  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分为初报、续报和结案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在两小时内向上级机构和所在地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初报。

  《通知》指出,各保监局和保险公司除应主动向保监会办公厅报告严重的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外,同时对保险公司自身引发的一些事件也要求报告。其中包括:保险公司现金流出现支付危机,或者偿付能力突然恶化可能导致破产的事件;100名以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从业人员集体上访、退保或起诉等其他过激行为,当然不足100人但影响恶劣的事件也应当及时报告;保险机构在业务经营或者资金运用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事件;与保险相关的涉嫌非法集资的事件;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或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事件;外资保险公司境外母公司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其在中国境内业务开展的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保险业安全稳定的事件。

  《通知》规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分为初报、续报和结案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上级机构和所在地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初报;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对属于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的突发事件,相关保险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情况后2小时内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进行初报。

  还进一步要求保险业应参与全社会应急管理工作,推动保险知识列入灾害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内容,提高各级政府及人民群众利用商业保险转移化解风险的能力;推动保险机制进入各级政府灾害事故风险防范制度安排和应急管理机制。同时,保险公司应当积极研发适合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保险产品,特别是巨灾保险产品,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客户服务,切实提高服务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