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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8 10:36
  【摘要】群众参加养老保险到晚年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保障,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维持生活。黑龙江为了给更多的群众提供养老保险保障,制定了2016年黑龙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养老保险缴纳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社保缴纳养老保险只能选择省社平工资的60%或100%两档为缴费基数 ,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20%按月缴纳。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缴纳: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22%。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如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社平的60%,以上年社平60%为缴费基数;如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社平的300%,以上年社平300%为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比例下调至8% 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可暂维持不变。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都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都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采取逐步做实、增加积累的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按5%起步做实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3.75个百分点,地方财政补助1.25个百分点。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5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系数调整为1.2%。

  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尚未参保的机关公务员的现行退休养老制度仍维持不变;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退休养老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从改制之日起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改制为企业前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保持不变。

  慧择提示:2016年黑龙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主要内容为:缴纳比例灵活就业人员为20%,单位22%,个人8%,并改革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