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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失业保险条例简介

更新时间:2017-08-27 00:00
  【摘要】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安徽省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了安徽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慧择提示:安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需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