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的保险防范意识很强,给自己买了几份家财保险,认为出险后可以获得多家保险公司的重复赔付。结果出险后并不像吴先生想的那样可以获得多重保额赔付,而是每家保险公司按照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家庭生活看似平常,实际上也暗藏着很多的风险,比如自然灾害、水浸损失、火灾爆炸、室内财产被窃损失、家用电器遭遇雷电造成损失等等,往往令人措不及防。而这些风险要想完全避免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此通过购买家财险将风险进行转移应当成为居民首选的风险防范手段。购买家财险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可以说是必须的。那么购买家财险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下面慧择专家带你详细了解下。
一、投保后并非高枕无忧
居民在投保家财险后,并不意味幸存就可以高枕无忧,什么都不用管了。因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居民还应当履行必要的义务,否则有可能会在家庭财产发生保险损失时得不到赔偿。如保险合同要求,居民在投保时,应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况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还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保险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如果发生盗窃,应立即通知当地公安局。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这些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另外,投保的房屋如果发生所有权变化,被保险人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申报。否则所有权变更后,原投保人与投保财产的可保利益消失,原保险合同也就自动终止,变成了无效合同,这样必定会为日后发生损失后的保险索赔造成隐患。同样,如果家庭财产所在地址发生变化,或家庭财产总价值发生变化,也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对原保单进行批改,确保在损失发生后为保险索赔留下隐患。
二、多个保单能多得
超额投保是指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一是出于投保人的善意或恶意,造成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二是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保险财产的市价下跌,以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对于前者如果是投保人出于恶意,企图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造成的超额保险,则保险合同至始无效;如果是保险财产市价下跌导致的超额保险,赔偿额同样要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超过部分的保额无效,保费不退还。比如说投保家财险时一台家电投保金额5000元,而后因保险事故使这台家电发生全损失时,当时市场上同一型号的新的家电价格为3000元,那么保险人只负责赔偿3000元,而不会赔偿5000元。因此,投保人在购买家庭财产保险时一定要认真考虑家庭财产的价值,以免因超额投保而多花冤枉保费,得不偿失。
三、贪小便宜吃大亏
不足额投保,是指客户在投保时,所投保的金额低于投保财产的保险价值。居民如果不贵额投保,一旦发生损失,赔偿金额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比如吴先生投保家财险,约定房屋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投保后二个月,吴先生家遭受火灾,房屋主体损失达8万元。吴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损后,保险公司确认,吴先生的房屋价值为40万元,投保金额为20万元,也就是说吴先生投保时的投保金额实际是其保险财产价价值的50%,因此为不足额投保,最终吴先生获得的房屋损失赔偿金额为8万元×50%=4万元。因此居民在投保时,一定要足额投保,以避免损失。
另外,对于室内财产,一般采取第一危险方式赔偿。比如某人实际的家用电器购买价值为5万元,但投保时只投保了1万元。那么,如果发生保险损失为2000元与2万元时,得到的赔偿则分别为2000元与1万元。也可以这样说,即损失在在保额范围内,则按实际损失赔偿,损失超过保险金额,则以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偿。所以,家庭在投保家财险时,不论房屋还是室内财产均应保足,千万不要为了省下一点点的保险费,而使家庭发生保险事故时得不到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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