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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岛养老保险政策内容

更新时间:2016-07-19 15:03
  【摘要】为有效预防参保人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发生,青岛市于2016年年初下发了《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据了解,2016年青岛养老保险政策分别从缴费标准的调整、政府补贴规定以及补缴最新规定等方面出发,为广大市民带来更为完善的养老保障服务。

  1.青岛养老保险新政策将养老保险的缴费分为12个档,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需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家庭成员等缴费困难群体。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市政府依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2.在政府对市民参保的补贴力度方面,2016年青岛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部分 (不含应按年缴费而未缴费以及中断缴费的)也给予缴费补贴。其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另外,对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实行多缴多补,其中对选择100元、3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3.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剩余年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

  慧择提示:2016年青岛养老保险政策分别从缴费标准、政府补贴以及补缴规定调整等方面出发,对现有的养老保险政策内容进行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当前居民的养老保障需求,同时也能大大降低参保人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事件发生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