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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拉萨公积金贷款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7 18:36
  【摘要】为进一步提高拉萨缴存职工住房的消费能力,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管理中心对贷款政策作出新的调整。下面我们看看2016年拉萨公积金贷款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我区住房公积金作用的通知》(藏建金监管【2015】112号)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从将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将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人缴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调整为20倍。
  对于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西藏自治区职工干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将由60万提高到70万,最长贷款年限则由17年延长至20年。除贷款额度提高外,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也延长至20年,借款申请的贷款年限和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慧择提示:2016年拉萨公积金贷款政策降低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提高了公积金贷款额度,进一步提高了公积金的使用,对于人们改善性住房具有促进作用,使得缴纳公积金的职工享受到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