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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公积金提取办法

更新时间:2017-08-26 22:03

【摘要】对于那些准备提取公积金的吉安职工来说,了解相关政策十分重要。根据当前的吉安公积金提取办法可以知道,如果职工在贷款期间还贷,那么便不得提取公积金,除非委托提取。

  一,在职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无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二,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除委托提取外,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在吉安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截止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系统反映的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间1年内;在吉安市行政区域外购买的,截止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系统反映的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间2年内;购买存量房的,截止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时间1年内。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的职工。准予提取的,为职工办理非现金支付手续。

  慧择提示:根据吉安公积金提取办法可知,如果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继承人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但必须是无尚未还清贷款的。另外,如果职工在吉安行政区域内购房,则需要在一年内办理好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