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甘肃省公积金贷款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8 14:49
【摘要】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甘政发50号),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消费作用和住房保障作用,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甘肃省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作出新规定。下面我们看看2016年甘肃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具体内容。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其中单身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降低为20%。
三、执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省中心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政策。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购房和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兰州市域购房,均可向省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支持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均可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推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
积极协调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各受委托银行,推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与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
六、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抵押担保贷款办理时限由原来的自借款人正式完整交件之日起16个工作日放款缩短为10个工作日;置业担保贷款自借款人正式完整交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放款。
七、降低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成本
降低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成本,原来由贷款职工本人缴纳的抵押登记费由省中心承担。
八、延长购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
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凭三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申请一次提取职工本人、父母、配偶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当前账户内的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九、简化租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及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在兰州市域内无自有住房的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可每年度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当年需要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租住兰州市域内其他住房,可每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职工本人和配偶的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
慧择提示:2016年甘肃省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支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等,充分发挥了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提高了公积金的使用率,并且对于职工改善性住房也具有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