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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幸福定期寿险条款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7 20:58

【摘要】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保险产品,其中平安推出的幸福定期寿险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的眼球。如果您打算购买平安幸福定期寿险,一定要阅读保险条款,清楚了解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从而更好维护自己的投保权益。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平安保险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平安巴西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平安保险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慧择提示:平安幸福定期寿险的条款包括很多内容,如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这也是广大消费者在投保时需要重点关注的部分。通过条款,您不仅可以了解自己能够获得的保障,还可以知晓哪些情况无法获得赔偿,一般被保险人故意犯罪、酒后驾驶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