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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昭通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7 04:05

  【摘要】为切实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和《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缴存人、促进房地产发展的积极作用,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能,逐步扭转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不高的局面,现昭通市对公积金贷款作出新规定。下面我们具体看看2016年昭通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一)放宽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期房合作申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期房项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比例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的5%进行缴纳,由开发企业在申请划拨贷款资金时按申请划拨贷款资金的5%缴纳。

  (二)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各级房管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抵押登记,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办理。

  (三)延长贷款最长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不超过最长期限30年的情况下,还款年限以主借款人一方确定,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四)调整购房贷款首付比例。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执行公积金基准利率。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贷款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包括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贷款额度调整为80%。

  (五)放宽异地购房贷款条件
  凡昭通户籍的云南其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在昭通市行政辖区内购买住房的,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或购房地公积金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慧择提示:2016年昭通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加大公积金贷款力度,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对人们改善性住房具有促进作用,并且带动了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