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事故获取交通事故保险赔偿
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期间,陈先生凭借其丰富的驾驶经验和对交通法规的熟识,多次驾车在当地的一些交通要道上,趁前方外地来的车辆变道之际,采用不减速或加速行驶的方法,故意碰擦前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并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真相,欺骗对方驾驶员和公安交警部门,利用有关道路交通法则规定的路权原则在事故处理中获得赔偿,从而骗取对方驾驶员支付的车辆修理费,先后共诈骗金额26000元。
针对这起案例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先生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从而获取赔偿金,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享有的路权优先原则故意碰擦被害人变道车辆,造成系被害人的过错所引起的交通事故的假象,并以此相要挟,致使被害人迫于无奈交付了赔款。故陈先生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钱款,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先生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动机是从获取的赔款中牟取差额。客观上,其在交通要道上实施了用自己车辆碰擦不特定变道车辆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公共安全。这种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因此,陈先生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先生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却对被害人和公安交警部门隐瞒该事故是其故意制造的真相,致使公安交警部门将该事故按过失造成的交通事故,并按照有关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法规进行调处,被害人因此支付给陈先生车辆修理费。陈先生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钱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从本案例来看,一是被害人对交通事故系张某故意所为这一事实并不知情,不存在威胁或者要挟被害人的前提。张某制造交通事故进行索要赔款,只是为进一步采取威胁、要挟行为提供一个可能的借口,其本身并不直接意味着就是威胁、要挟行为。事实上,被害人对交通事故系张某刻意所为一事一直不知情,张某根本就无需采取进一步的威胁、要挟行为,而且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威胁、要挟行为。二是被害人也不属于出于精神上的强制,被迫交付赔款。被害人是基于对交通事故原因的误解,错误地认为张某车辆损害系因自己违反交通规则的过失造成的,也就是说,在被害人看来,行为的过错在自已,因此赔偿张某的车辆损失是理所应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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