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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保险的免责条款

更新时间:2017-08-27 17:32

  在交通意外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会列明免责条款,购买保险之前,一定要认真了解这些免责条款,避免日后一旦发生交通意外出现争议与纠纷。一般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时,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除了上述原因,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上述仅仅是一般情况,不同的保险公司所列明的免责条款是不同的,例如有的保险公司是不承保高风险运动。因此,投保之前要了解相应的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