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7 20:10
【摘要】2016年黑龙江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规定省职工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的,贷款期限可延至退休后1至5年;贷款年限最长延至30年。
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规定》中要求,贷款对象和条件包括: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缴存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在省内异地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或首期资金;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县(区)级以上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符合公积金贷款所在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贷款期限放宽至退休后1-5年
各地管委会可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量、贷款需求量及房价等因素确定贷款的最高额度;借款人可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总价款、抵(质)押物价值等进行综合测算确定,不得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此外,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放宽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住房总价款时,借款人可向受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2016年黑龙江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的介绍,放款对公积金的贷款条件和贷款期限,促进了黑龙江省公积金的使用率,是的公积金真正为人们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