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国内部分保险公司形成了一种“潜规则”:保险人收取保费时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出险时则竭尽全力严格审查,非查出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实存在漏洞不可。有的保险人甚至明知投保人做的是不实告知,也不制止。这样一来,如果不出险,就坐收保险费;如果出险,则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这种事情多了,很多人得出保险公司“都是骗子”的结论。
这一状况有着深刻的法律根源。原来,我国现行保险法和各保险公司目前使用的保险条款中,都未对保险人的这一做法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留下了不利于投保人的法律漏洞。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当属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当然,如果投保人一开始就是为了诈骗保险金或恶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赔。
现今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
不少单位以福利的形式为职工投保家庭财产险,由单位作为投保人出钱投保,职工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众所周知,单位对于职工的个人家庭财产一般毫无保险利益可言。但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如果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来判断,则这类保险合同均为无效。而就一般法理而言,这种投保行为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以私分、转移国有资产为目的的除外),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这就造成了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的不一致。
新保险法关于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与现行保险法相比,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由单一的投保人扩展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这一修订顺应了我国保险业的现实需求。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赠与型保险、团体保险等险种以及代购代付保险费等行为,将告别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境地。
新保险法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规定”,该案例中的张某应该获得人保财险公司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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