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一名司机被自己所开汽车压死后,其家属因赔付遭拒而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25万。近日,遵义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20万。
司机被自己货车碾死
驾驶员叫蒲元朝,系仁怀市人。他既是车主也是司机。2006年10月,蒲元朝花6000余元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万)以及车上乘客险。
今年2月16日,蒲元朝在驾车至贵阳途中,停车小便。就在期间,蒲元朝的小货车发生滑行,为避免汽车继续滑行,蒲抱起石头“垫”车轮,结果被当场压死。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属于蒲元朝。
索赔25万,原告一审败诉
事后,蒲元朝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蒲元朝是被保险人而并非第三人,不属于赔付范畴而拒绝赔付。
遭到拒绝后,蒲元朝的父母以及子女6人作为原告,于7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6000元精神抚慰金在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共计25万元。
原告认为,蒲元朝是在车下死亡,应视为第三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两个险别上,对该案予以相应赔付。
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法规定,第三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中,蒲元朝既是受害人,也是惟一的责任人,蒲元朝不对任何人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也没有任何人对蒲元朝负有民事赔偿责任。蒲元朝作为被保险人,因此不属于上述两者的保险责任范围。据此,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0万
据了解,在一审和二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已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原告诉称,保险合同中“蒲元朝”的签名,并不是蒲元朝本人所签,说明在订立合同中,被告未依法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遵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保险条款中虽有“被保险人或者允许的驾驶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保管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的约定,但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作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说明义务,故该条款无效。
其次,本案保险事故虽然不适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但蒲元朝的死亡应当适用商业第三责任保险进行赔偿。
另外,被保险人、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三者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发生身份转换与竞合。蒲元朝已将车辆停放并走下车,其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变为第三者。此外,我国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有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但该赔偿责任实为一种物质的损失的弥补,应当适用于被保险人作为第三者身份时自身所遭受的损失。
据此,遵义市中级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和由保险公司赔偿6名上诉人保险金20万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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