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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育保险新出台 生育医疗费可报销九成

更新时间:2011-07-21 13:49

  深圳生育保险新出台 生育医疗费可报销九成

  昨日,市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生育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也就意味着,深圳将把生育保险设为单独险种,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

  值得一提的是,在《条例》中,参保人未就业的配偶也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而且女员工休产假期间也将有望享“生育津贴”。

  亮点1:生育医疗费用的九成可“报销”

  有了生育保险,参保的市民将享有哪些待遇?根据《条例》,参保人在全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90%记账,个人只需自付10%。

  《条例》补充规定,参保人在本市分娩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设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市内二级医院为200元,市内三级医院为300元。起付线以下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付。

  此外,根据《条例》,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在市外分娩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按2500元的标准支付。参保人未就业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分娩住院(含产前检查及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也实行定额支付,支付标准为2500元。

  亮点2:女职工产假期间有望享“生育津贴”

  在生育津贴上,《条例》规定,参保人在国家规定的生育产假或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均可享受,生育津贴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按月支付生育津贴的标准为参保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其所在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具体标准为: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其中剖宫产、多胞胎生育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一个月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下实施流产手术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200元;实行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术(复通术),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

  记者看到,《条例》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产假和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其后由用人单位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如果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产假或计划生育休假期间工资的,女职工可直接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亮点3:“全职太太”也可享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条例》规定,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缴纳方式为:用人单位按其全部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交生育保险费,而职工个人不缴费。同时,生育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根据《条例》,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的基本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等。参保人如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连续参加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的,便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参保人连续参加生育保险12个月以上的,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这也就意味着,丈夫有工作,参加了生育保险,他的"全职太太"也能够以配偶身份获得生育保险待遇。”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提醒:生育保险不得补缴

  根据《条例》,参保单位为不符合市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办理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关系无效,已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予以返还。参保单位或参保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规定,生育保险不得补缴。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参保人不能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背景:

  深圳未单独设立生育保险险种

  今年7月1日起,我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过去在各项社保条例制定和试行上曾先行一步的深圳,如今正在加紧修订各项条例,以便和国家的规定相一致。

  据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介绍,就生育保险而言,深圳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与国家的《社会保险法》之间主要差异在于,深圳未单独设立生育保险险种,生育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中解决,生育津贴和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未纳入统筹范围。而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为单独险种,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且其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因此,市人社局近日草拟了《深圳经济特区生育保险条例(草案送审稿)》,并送报市法制办。

  附:七种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在《条例》中,还明确规定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七种医疗费用,包括;(一)参保人在市外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二)属于婴儿的医疗费用;(三)参保人发生的住院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四)参保人发生的国家、广东省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五)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六)参保人未能提供计生证明的;(七)按照国家或广东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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