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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内蒙古公积金贷款政策出现哪些变化

更新时间:2017-08-28 14:41
  【摘要】为了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蒙古对公积金的政策进行了调整,2016年内蒙古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点。

  关注点1:公积金贷款条件
  原政策:职工必须在就业地连续足额缴存一年(含)以上的公积金,才能具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新政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意味着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条件门槛降低,让更多人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关注点2:取消多项公积金贷款业务费用
  原政策: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新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的多项收费项目被直接取消。也就是说以后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无须再支出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关注点3:公积金异地互认、转移
  原政策:职工只能在就业地贷款买房(部分城市公积金贷款可用于周边城市买房)。
  新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关注点4: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原政策: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上限为50万元,一方建立公积金的,贷款上限为35万元。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
  新政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可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

  慧择提示:2016年内蒙古公积金贷款政策实施以后,职工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就可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居民贷款买房的门槛降低,另外内蒙取消了多项公积金贷款业务费用,还可以异地贷款买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也相应的提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