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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公积金贷款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8 03:49

【摘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积金贷款管理,福建在2016年出台公积金贷款政策。根据政策可知,福建公积金贷款职工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已经支付首付款或首期资金,同时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已经达到规定的期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因自有资金不足,以家庭为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住房贷款,即纯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时,可同时申请商业性配套贷款,即为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是指在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出现紧张时,将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要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转由受托银行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因商业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产生的利息差由公积金中心向受托银行补贴的贷款方式。
  办理贴息贷款的职工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按照商业贷款信贷政策执行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不纳入贴息贷款范围。


  差别化信贷政策
  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确认所适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申请组合贷款的,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确认的住房贷款标准执行相应的住房信贷政策。

  贷款条件(须同时具备)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具有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申请贷款前连续六个月以上(含)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申请时本人、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并且非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借款人已取得经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七)借款人应为购房人,各产权共有人均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八)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纯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20%;办理组合贷款的,首付比例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的规定。
  (九)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报备相关资信材料并提供阶段性担保;购买二手住房的,相应的估价机构须在中心报备(具体名单详见中心官网)。
  (十)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存款账户中每月划收贷款本息。

  慧择提示:福建公积金贷款有相关条件,2016年出台的最新政策对此进行详细介绍,您可以参考上文,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职工才可以申请贷款。另外,申请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它们的贷款首付比例有所不同,建议您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