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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财险全险种承保理赔信息可查询

更新时间:2011-07-07 09:59
      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扩大查询范围。根据《通知》,各财险公司应在8月1日前实现财产保险全险种领域(特殊风险业务除外)的查询。

  《通知》明确了查询险种范围与时限要求。各公司应在8月1日前实现财产保险全险种领域(特殊风险业务除外)的查询。《通知》指出,特殊风险业务(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财产保险产品分类目录中的特殊风险保险产品)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暂不纳入查询;意外险、短期健康险查询内容参照2009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要求执行;共保业务由出具保单的主承保公司提供相关查询服务,非主承保公司应提示客户到主承保公司查询;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提供起保或理赔结案后两年内保单的承保理赔信息。

  根据《通知》,非车险承保理赔信息查询范围为2011年1月1日起及之后起保的非车险保单,查询内容至少应包括保单基本信息、保单状态、缴费信息、渠道信息、批改信息、理赔信息。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多查询服务。

  车险查询内容应当在实现2009年保监会111号文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渠道信息查询,主要包括业务渠道情况(个人代理、专业代理、兼业代理、经纪业务),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名称或代理人名称,机构代码或个人职业资格证书号码以及支付方式等。

  根据111号文要求,客户可以自主查询的承保信息起始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起保的保单,内容包括保单基本信息、保单状态、标的信息、缴费信息、批改信息。可以自主查询的理赔信息为2009年1月1日之后出险的赔案,内容包括历史出险情况、出险经过情况、核定损失情况、赔偿金额、赔款支付情况、赔案处理流程。

  据介绍,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工作共分三步进行:一是公司准备阶段,二是试运行阶段,三是正式实施阶段。公司准备阶段已于6月30日前完成,各公司按照要求开展系统改造等必要工作,并完成上线准备。7月1日起至7月31日,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试运行,对《通知》下发前保监局尚未在辖区内推行非车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的,原则上应当按照本通知实施。8月1日起,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将视情况抽取部分公司开展非车险自主查询调研,并督促公司对调研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保监会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7月15日前完成系统开发、测试、上线及数据导入等各项工作。各公司要统一客户身份验证方式,同时要加强客户数据质量管理,统一客户数据处理的方式和标准,尤其要加强对客户身份证件号码等基础数据录入操作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客户身份验证机制的有效实施。各公司要将异议信息复核查处机制作为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异议信息复核查处机制扩大到非车险查询领域。

  为方便客户查询,各公司应在公司官方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设置“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窗口,点击进入后分别显示车险与非车险的查询链接或提示。同时将公司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网站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建立链接,使客户能够通过点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设置的“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理赔信息查询”链接到公司网站进行查询,公司还应将网站维护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应加强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注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同时,鼓励提供少数民族语言供查询等方便客户的服务。

  《通知》指出,各保监局应于8月对辖区内财险公司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及时督促落实不力的公司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对需要总公司统一整改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保监会,保监会将及时督促总公司整改,确保消费者顺畅查询。保监会将于2011年9月抽取部分公司进行调研,对未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公司,保监会将采取公开披露、通报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降低分类监管评分、实施专项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