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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全覆盖有什么意义

更新时间:2017-08-27 14:21
  【摘要】201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表示在2015年年底实现大病保险覆盖到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全覆盖的实施,主要具有三方面的意义。

  其一,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起,构成了居民医疗保障的“双保险”。没有大病保险之前,尽管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起到了医疗保障的作用,但其主要针对的是普通的病种,对重特大疾病的保障作用有限;而且受报销额度的限制,即便居民罹患的大病在保险目录之内,但能报销的费用和居民为治病所花费的钱也远远不成比例。而有了大病保险,情况将得到极大的改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最终有效降低居民看病医疗的费用,避免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其二,大病保险从原来的试点到现在的全面实施,将惠及更多的人群,体现其普惠性。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自2012年以来,各地相继启动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让一部分人率先享受到了大病保险所带来的医疗保障。但既然是试点,就说明能够享受到大病保障的还只是少数,大部分人还不能享受到这样的制度福利,而随着《意见》的出台,意味着大病保险制度从原来的试点变为今天的全面实施,其普惠性功能将大大提高,进而让更多人纳入被保障的行列。

  其三,大病保险以高额医疗费用作为界定标准,而非以病种作为界定标准,将会使更多家庭受益。此次推行的大病保险,最大的亮点在于改变了以往以病种作为界定标准的做法,改为以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作为界定标准。此前,大病保险报销都要以政府部门规定的病种为限,目录之外的病种不能报销。这种做法过于狭隘,不能充分发挥大病保险的兜底保障作用。而以医疗费作为界定标准以后,不管你患的是什么病,只要最终的医疗费超过了大病报销的标准,就可以按照比例予以报销,这势必大大提高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让更多个人和家庭从中受益。

  慧择提示:2015年年底,我国大病医疗保险全覆盖已经实现,这种政策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起为居民提供保障,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大病医疗保险政策,使更多的家庭受惠,体现出大病医保的普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