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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民工可以带着养老保险跳槽

更新时间:2008-11-09 22:29
  自2007年10月27日起,在江苏省范围内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后,如果工作变动,可以让养老保险关系随着自己“跳槽” 转移到新的工作地点。享受这个政策的,还包括那些“灵活就业人员”。

  江苏是较早将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省份。但由于此前没有相关政策,这些农民工只好在新的工作地点重新参保,会造成“一人多个社保关系”的问题,不利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近几年流动量越来越大,而过去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往往只转关系而不转保费,由此加大了“转入地”养老金的支付负担。

  到2007年6月,江苏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有约278万人。而统计显示,2006年,江苏省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近14万人次,南京、苏州、盐城是他们转移流动最多的地方。

  根据这个新办法,如果该省户籍的参保人员工作地点在省内变动,可以采取“只转移不退保”的办法,在省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不再采取一次性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其他情形,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

  而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灵活就业的,可由其本人选择在当地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继续参保,或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原户籍所在地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