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不足15年“可续可转可退”
5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外公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此若干规定旨在保证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共七章三十一条,对《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按各地现有规定执行,明确了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规定了个人权益记录寄送方式。
为了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而其主要体现了“可续可转可退”。
养老险可续可转可退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同时,《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而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草案第五条规定,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孙群义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些规定有助于《社会保险法》的有效实施,早前就规定了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补交。
孙群义认为,在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中,规定交不够15年的可以退保,给予缴费不足15年人的待遇选择面较窄。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个人,已经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再办理一次性补缴或者延长缴费手续。
社保管理更加规范
为了规范管理,征求意见稿对《社会保险法》作出了相关规定。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程序;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
具体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即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等。
另外也规定了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管理数据库和开展信息应用查询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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