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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一生条款内容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6 06:30

【摘要】为了帮助广大消费者更好地应对因疾病带来的财务风险,同方全球人寿康健一生正式上市。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它包括的保险责任比较多,如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保费豁免等,消费者对此最好予以了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起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首次发病,并经同方全球人寿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同方全球人寿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起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首次发病,并经同方全球人寿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同方全球人寿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则同方全球人寿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则同方全球人寿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费豁免: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首次发病,并经同方全球人寿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同方全球人寿自被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首次发病,并经同方全球人寿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同方全球人寿自被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身故豁免保险费:若身故,则同方全球人寿自身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责任免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同方全球人寿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慧择提示:康健一生产品的条款有很多内容,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这些都需要消费者清楚了解。根据具体条款可知,该产品可以给消费者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不过,若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酒后驾驶等情况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