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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内容简介

更新时间:2016-04-21 16:59

  【摘要】山东省所年来一直致力于推动农村养老保险发展,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该省的养老保险体系也在逐步完善。下面简单为您介绍山东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内容。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和行政职能。
  第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以个人交纳保险金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我保障和国家、社会扶持相结合;坚持务农、务工、经商人员社会保险一体化。

  保险对象及交纳保险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第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其中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等,一般由村确认,组织投保。乡镇企业职工一般由乡镇或所在企业确认,组织投保。
  第五条 交纳保险金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
  第六条 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一般从满60周岁以后。

  保险金交纳
  第七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采取“储蓄积累式”的办法,由个人分月交纳,集体适当补助。个人交纳的保险金和集体的补助,都分别记在个人名下,由政府负责保值增值和如期兑付。
  第八条 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愿选择每月2-20元的不同投保档次。保险金可一次性交纳,也可趸交。
  第九条 乡镇企业职工的集体补助,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0%)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 投保对象迁往异地,可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保险制度,原所在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退还其个人交纳的保险金的全部本息。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后,可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其所在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或按有关规定退还其本人交纳保险金的本息。

  慧择提示:上文从总则、保险对象及交纳保险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保险金交纳三方面对山东省农村养老保险做了简单介绍,若您想要了解更多,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进行进一步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