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四大误区
如今参加保险的人越来越多,已逐步成为一种社会经济生活的新时尚。值得关注的是,投保后一旦发生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灾害或事故,有的人却因不清楚保险条款和相关规定而步入保险理赔误区,从而损害了自身权益。
误区之一,搞不清保险责任。
保险单是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单背面清楚地印着哪些灾害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哪些是除外责任。假如遭受的灾害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不属于的则不能赔偿。
比如一位保户外出乘飞机时参加了一份航空人身意外伤害险,不想在此过程中所托运的物品受到损失,这和其投保的险种本无关系,他却认为既然上了保险就能索赔,所以到保险公司报案并理直气壮地要求赔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耐心地将保险责任一项项地讲清楚,他才明白物品损失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
误区之二,对投保险种不了解。
说得通俗点,生活中我们得什么病吃什么药,只有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不妨以人身保险为例,除了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外,还有健康保险、少儿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理财分红保险等险种。这些险种承保范围不同,回报方式各异,索赔时必须确认出险是否符合赔偿范围。
误区之三,保险约定不掌握。
比如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保险金额与实际赔偿额的关系、中途退保如何办理等。只有把这些内容真正搞懂弄通,做到“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出险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否则,不但白白耗费人力、物力,还会闹出笑话。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有的人数年前参加了一年期的人身保险,到期后没有再续保,等于终止了保险合同。
没想到,过后不久他在上班途中不慎摔伤,之后看病经济损失不小。焦急中他忽然想起参加过保险,就到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并坚决地称“肯定投保了,只是保险单已丢失”。保险公司一听不敢怠慢,组织人员把保险单的底档查了个遍,才知道他家几年前曾投过保,但,以后再没续保,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当然不能赔付。直到此时,此人才恍然大悟,又亡羊补牢,重新投保。
误区之四,赔偿手续不明白。
保险赔偿能充分体现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许多单位和个人就是在看到别人出险并得到有效及时赔偿后才决定投保的。但索赔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操作,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同时提供相关的单证,缺一不可。假若投保后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后,可拨打专线服务电话报案,同时询问自己应该怎样办理相应索赔事宜,要反映事故的真实情况,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认定和鉴别,然后再提供必需的一应单证。
与此相反,有的人在发生事故后,什么手续都不办,单证也不提供,一门心思到保险公司找熟人、托门路,希望用走捷径的方式得到“理想”赔付,结果却适得其反。实际上,保险理赔有一整套科学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数道关口的严格审核监督,每一笔费用支出都有明确界定,找不找熟人没有任何意义。只有依规运作,照章办理,履行义务,如实告知,才能真正加快赔付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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