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的保险需求,中国人寿推出了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的条款规定,满足条件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均可获得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但部分情形导致的身故或高度残疾,并不能得到该
险种的赔偿。
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所交
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2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若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按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若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按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若持有效客票搭乘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若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公司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3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若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被保险人猝死;
3、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4、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慧择提示: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的条款内容较多,每一项都需要消费者加以注意,上文所述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更是您应该关注的重中之重,它们能帮助您清楚了解各类保险金的给付规则,也能让您知道哪些情况不在该产品的承保范围之内。如果您计划购买如意随行两全险,还应查询其投保方式和流程,以节约您的投保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