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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开始实施试点

更新时间:2017-08-25 01:22
  【摘要】2015年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在今年元旦开始在31个城市试点实施。

  根据《通知》,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16周岁以上并且未满法定退休年龄),包括取得工作薪金所得、连续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等。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由于该类型险种的定位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政策性较强,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借鉴国际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一年2400元的额度,分布到每个月的列支额度是200元。200元的税前列支额度可以简单理解为,每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200元,按照个人起征点3500元加上200元计算,如果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保费超过2400元,每个月个税起征点为3700元。

  慧择提示:国家在31个城市实施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政策,该类保险的支出将与当年的限额有关。但中国现行的个人税健康险,没有明确个人缴纳的商业健康保险费用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