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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守护星条款需了解

更新时间:2017-08-26 08:59
  【摘要】在保险需求不断增加的时代,平安人寿积极聆听父母对子女的期望,并顺势推出守护星少儿两全保险,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的眼球。平安守护星的主险条款明确指出生存保险金、教育储备金、安享返还金、身故保险金及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给付规则,同时阐明了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13种情况,家长们在投保前应对这些内容加以了解。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合同生效满3周年开始,每年到达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平安人寿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教育储备金:合同生效满3周年开始,至小孩满22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含22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每年到达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平安人寿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教育储备金。
  安享返还金:小孩生存至6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给付安享返还金。
  身故保险金:若在22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若在22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后、6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与3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在6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公司按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若在22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后、6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公司按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平安人寿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慧择提示:平安守护星条款的内容有很多,本文只重点介绍了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两部分,这些也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值得您仔细查看。另外,您还应该关注“守护星”的费率表,这样才能清楚了解该险种的保费与交费方式、被保险人年龄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