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中国平安推出的一款新的分红型保险,既可提供养老保障又可提供高额保障,是比较不错的投保选择,以下就是该款产品的条款介绍,您可以了解一下。
保险金额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保险责任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1);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3),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0.4)的机动车(见10.5);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0.6)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 年以上的保险费,保险公司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见10.7)后退还保险费。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的部分条款内容,通过这些内容,您可以对该产品有更深入的了解,而您如果打算投保该产品,那建议您再详细的了解一下条款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