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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胎撞死路人 保险公司赔偿36万元

更新时间:2008-11-09 21:28

  一辆泥头车竟然在行驶过程中前轮爆炸脱离,将一人撞死。死者的家属因此将泥头车所属的公司以及泥头车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在一审获得了35万多元的赔偿之后,昨天,此案因财险公司上诉,又在广州市中院进行了二审审理。

  2006年12月8日4时,泥头车司机吉柏林驾驶的一辆泥头车行驶到龙潭村海昌综合营业部外马路时,右前轮外轴处由于缺少润滑油,导致行驶过程中轴承的滚柱与轴承座套摩擦产生高温,结果右前轮在高温作用下燃烧并爆炸,之后,右前轮脱离车身向前滚动,并碰撞到海昌综合营业部的铁门,致使该门撞击到正在现场的杨三妹,后杨三妹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过交警部门的认定,吉柏林没有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时上路行驶,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外,肇事车辆已经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投保。吉柏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而被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由此,杨三妹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吉柏林和泥头车公司景腾公司赔偿各类费用共35万余元,并要求财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各类费用共36万多元。不过,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认为此案并非交通事故,而且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责任范围,并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广州中院判令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