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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意外保险责任免除

更新时间:2017-08-25 12:36

  平安意外保险责任免除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或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骨折、关节脱位的康复或治疗;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

  (十五)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一)至(十四 )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