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刘先生不慎摔伤,诊断结果是半月板损伤。刘先生曾买过意外医疗、住院医疗等商业保险,经过45天住院治疗,他持发票提出报销近万元医疗费要求。保险公司经过一番理赔调查后认为,刘先生因意外摔伤而接受治疗,理应进行理赔。但经历如此长时间的住院治疗实无必要,因此只能理赔他部分医疗费。
刘先生颇为不解,自己提供的理赔申请、发票等资料一应俱全,为何不能按发票上的金额作出赔偿?
分析:在买了商业保险后,不能想当然以为保险公司什么都会赔,从而不注意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造成资源浪费和自己的损失。
保险公司通常会在条款中约定,只对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之所以部分拒赔,是因理赔人员调查后发现,刘先生在住院的后三分之二时间里,没有做过任何治疗。因此只能推算出“必要且合理”医疗费,而不能按他要求的金额全额理赔。
有的保险公司还约定,住院满两周仍未出院,需通知理赔部门,即所谓“二次报案”。保险公司将视情况派理赔人员进行调查,审核住院的必要性、合理性。如客户未按约定“二次报案”,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两周后的住院费用。
保险公司之所以只对“必要且合理”医疗费作出赔偿,从原理上来讲,也是出于对其他所有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如果不注意控制风险地“滥赔”,必然会导致赔款总量大大增加,间接引起医疗保险产品涨价,这对其他诚信投保人而言是一种不公。保险并不是万能的,赔偿范围和金额,都有一定原则及范围限定,受伤或生病接受治疗时,一定要把握“必要且合理”原则,而不要“过度”,保险公司不会对不合理的费用“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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